关于第78216413号“硕博农业 SHUO BO AGRICUL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硕博农业 SHUO BO AGRICULTURE 78216413

阅读:77971 2025-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硕博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16413号“硕博农业 SHUO BO AGRI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硕博农业”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

  申请人:新疆硕博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16413号“硕博农业 SHUO BO AGRI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硕博农业”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08366号、第5439691号、第3323623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和不错信誉。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汉字及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8216413号“硕博农业 SHUO BO AGRICUL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硕博农业 SHUO BO AGRICULTURE 782164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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