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33612号“neuri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596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04月24日至2023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材料,决定复审商标在“1.豆奶(牛奶替代品);2.奶酪;3.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4.牛奶制品;5.酸乳酪”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蛋;2.食用油;3.食品用胶;4.干食用菌;5.食物蛋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撤销审查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转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无法就本案事实向国知局进行说明。事实上“Neurio”、“纽瑞优”系澳大利亚珊妮娅公司的品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是珊妮娅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在中国代理经销珊妮娅公司的“Neurio/纽瑞优”品牌产品。被申请人作为珊妮娅公司的代理经销商,抢注了珊妮娅公司的商标,现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是销售珊妮娅公司产品的证据,不构成被申请人自身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进口珊妮娅公司产品并在中国销售、推广“Neurio”、“纽瑞优”品牌的行为,是对珊妮娅公司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而非对被申请人自身注册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证据指向的是其他商标“Neurio”、“纽瑞优”等,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一人多标行为”在撤三案件中认定的相关判例;
2、“珊妮娅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件;
3、珊妮娅公司、ALL 168 PTY LTD、被申请人、纽瑞优(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纽瑞优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4、第37774452号“纽瑞欧及图”商标异议申请档案;
5、纽瑞优公司起诉珊妮娅公司相关材料及法院文件;
6、珊妮娅公司向被申请人及纽瑞优公司供应“Neurio”品牌产品的相关文件的翻译件;
7、被申请人官网部分页面、ICP备案信息;
8、被申请人官网、知乎账号发布的相关推广文章;
9、京东“纽瑞优旗舰店”销售产品页面;
10、京东“纽瑞优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纽瑞优产品页面及下单购买、购买收货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在中国境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虽然部分使用证据上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存在细微差别,但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均未改变,仍属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是包括本案复审商标在内的“Neurio”、“纽瑞优”商标的真正的、唯一的权利人,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珊妮娅公司间关系的主张纯属颠倒黑白,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请求在收到其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进行口头审理,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紐瑞優(neurio)京东自营旗舰店”店铺及乳粉、奶粉等产品的售卖界面打印件;
2、天猫“neurio纽瑞优旗舰店”店铺及乳粉、奶粉等产品的售卖界面打印件;
3、电商平台后台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
4、线下展会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的现场照片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5、被申请人产品、产品包装及产品手册等实物照片;
6、被申请人另行注册的单独的“Neurio”、“纽瑞优”商标档案页;
7、被申请人部分中国商标注册信息、第1454093号、第1454096号澳大利亚商标注册证及中文译文;
8、被申请人官方网站Whois信息查询结果及拼多多、小红书旗舰店、微信公众号查询结果及部分页面;
9、广州纽瑞贸易有限公司与爱婴室、海拍客间签订的商品合同打印件(被申请人对其中部分商业机密信息予以遮盖处理);
10、CBME向被申请人颁发“2023年CBME冬季研讨会•年度新势能品牌”奖项的相关资讯以及孩子王向广州纽瑞贸易有限公司颁发的“2023年最佳潜力奖”证书、奖杯和相关资讯;
11、广州纽瑞贸易有限公司与华铁传媒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各项报告、被申请人官网相关资讯;
12、相关在先裁决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与复审阶段提交的部分证据基本相同外,另有:
13、被申请人授权广州纽瑞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纽瑞优neurio”商标及字号的授权书;
1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5、爱婴室后台采购被申请人产品记录打印件;
16、出货单打印件;
17、被申请人开具给爱婴室、孩子王的发票打印件;
18、乳制品百度百科介绍。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给本案的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系受澳大利亚珊妮娅有限公司委托,对本案复审商标申请撤销。实际上珊妮娅公司系“Neurio”、“纽瑞优”乳铁蛋白系列产品真正的生产商和品牌方,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曾长期是珊妮娅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并以代理商的身份在中国代理销售和协助推广珊妮娅公司品牌产品。在珊妮娅公司2015年研发并推出“Neurio”品牌乳铁蛋白系列产品后,被申请人未再使用复审商标。而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任何一处显示有复审商标。此外,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实际上指向的是其此前在中国代理销售和宣传珊妮娅公司“Neurio”品牌系列产品,属于珊妮娅公司对其在中国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使用主体并非被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拼多多相关销售公证书;爱婴室、孩子王、网易考拉线上销售页面信息;参加多届进博会的参展合同;进博会官网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和媒体关于“Neurio”、“纽瑞优”品牌的介绍、宣传页面;相关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商品产源识别信息时间戳;经技术破解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被申请人发布的文章时间戳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申请注册,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6月20日止。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1.豆奶(牛奶替代品);2.奶酪;3.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4.牛奶制品;5.酸乳酪”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京东、天猫店铺售卖界面、后台交易记录截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货单、销售发票、宣传照片、新闻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乳铁蛋白调制乳粉”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乳铁蛋白调制乳粉”与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类似,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另,鉴于本案事实清楚,因此无需进行口头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豆奶(牛奶替代品);2.奶酪;3.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4.牛奶制品;5.酸乳酪”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