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心语心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66375号“深度把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0479号“深度”商标、第83944937号“深度时尚”商标、第83646307号“深度时代”商标、第47094030号“OMAI 深度学习”商标、第27947589号“深度试驾”商标、第83641667号“深度网格”商标、第83605249号“深度出海”商标、第83524632号“深度AI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另,引证商标二、六、八权利尚未稳定,不应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八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