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20063号“漢帝HAN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漢帝HANDI及图 77120063

阅读:140737 2025-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田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0063号“漢帝H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91967号、第52780073号、第27020402号、第944…

  申请人:徐田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20063号“漢帝H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91967号、第52780073号、第27020402号、第9443694号、第51814761号、第63146539号、第75981518号、第76888217号、第7598152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产品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八、九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分别于2025年9月28日、2025年9月21日、2025年9月7日、2025年8月28日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四、七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漢”是“汉”的繁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九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7120063号“漢帝HAN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漢帝HANDI及图 771200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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