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房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信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38529号“天后娘娘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表达申请人地理位置的品牌形象,与宗教无直接关联,不会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天后娘娘山”为关键词检索结果截图、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天后娘娘山”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