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家遇福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89140号“家遇福 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74521号商标、第2209079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的第7706235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43821号商标、第46721499号商标、第16823920号商标、第21900147号商标、第25909530号商标、第14181322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