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688734号“FUN FROG TA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N FROG TALK及图 79688734

阅读:35782 2025-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肇庆高新区博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8734号“FUN FROG 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1162号“TALK及图”商标、第18593244号图形商标、第…

  申请人:肇庆高新区博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8734号“FUN FROG 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1162号“TALK及图”商标、第18593244号图形商标、第23088099号“铭越教育 MING YUE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3273593号“瀚鸿教育 HANHO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8770356号“一起尚托辅 YIQI TUOFU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16273966号图形商标、第51626036号“莘学教育及图”商标、第18902352号“阳明托辅及图”商标、第31016616号“东方启辰综合教育城 QI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七企业已注销。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4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至九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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