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贵常春 73868181

阅读:55493 2024-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贵州省贵定酒厂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启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赢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贵定酒厂对被异议人赢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868181号“贵常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贵州省贵定酒厂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启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赢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贵定酒厂对被异议人赢加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868181号“贵常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常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市场分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4580号“贵常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8181号“贵常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贵常春 738681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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