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514500号“LAV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VIE及图 G1514500

阅读:152788 2025-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EC PERSONAL COMPUTERS, LTD.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500号“LAV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7738号、第16847655号…

  申请人:NEC PERSONAL COMPUTERS, LTD.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4500号“LAVI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7738号、第16847655号、国际注册第1579396号、第10867695号、第32922318号、第9707879号、国际注册第1579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裁定书、产品照片、产品介绍、订单、发票、装箱单、运单、进出口许可、公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在部分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50、185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五在部分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在全部商品上经我局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六、七已失效,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算机用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前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4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1514500号“LAV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AVIE及图 G15145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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