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本(辽宁)残疾人康复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4895号“正本康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4063号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9723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