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20774号“T THOMS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 THOMSON及图 76020774

阅读:25593 2025-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塔里斯曼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臣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中粤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76020774号“T THOMS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汤姆逊/THOMS…

  申请人:塔里斯曼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汤臣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中粤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76020774号“T THOMS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汤姆逊/THOMSON品牌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9904号“THOMSON及图”商标、第10339166号“THOMSON”商标、第13084788号“THOMSON”商标、第14601100号“THOMSON”商标、第7类第43138715号“汤姆逊”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抄袭、复制申请人以及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商标,难为巧合与正当,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具有商品质量与来源的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原特艺公司)介绍、大事记、名下商标情况;许可使用协议;排风机在百度百科的介绍;被许可使用人公司官网简介;订单、运单、提货单及其翻译复印件;亚马逊平台销售界面截图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国内部分进口供应商销售的MAXMOTION电机产品页面;商标局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更未涉及欺骗抄袭行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情况;发明专利证书;产品销售记录等。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烫平机(皮革工业用);皮革修整机”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09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熨衣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本案审理具体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风力发电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其英文“THOMSON”商标与中文“汤姆逊”商标在电子及家电行业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主要且显著识别英文“THOMSON”与引证商标二、三“THOMSON”以及引证商标五中文“汤姆逊”对应的英文“THOMSON”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烫平机(皮革工业用);皮革修整机”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熨衣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使用场所等方面具重合和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而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本文《关于第76020774号“T THOMS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 THOMSON及图 760207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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