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兰溪市野马摩托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城东永钱塑料制品加工厂
异议人兰溪市野马摩托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城东永钱塑料制品加工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864546号“YME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ME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安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24754号“YEMA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安全头盔;护目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64546号“YME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