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西兰优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039372号“Go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72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引证的第55172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的第689560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糖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蜂糕;谷类制品;面条”商品上于2024年2月7日核准注册。
3.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79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纸巾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印刷品;海报;宣传画;锡纸”。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合维生素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