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奎文区邦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07793号“幸福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27619号“幸福里”商标、第20823654号“幸福里”商标、第40258185号“ING 幸福里”商标、第40264106号“ING 幸福里”商标、第45102559号“幸福里”商标、第48904572号“华夏 幸福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第74548260号“幸福里礼宴”商标、第74540399号“幸福礼”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