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娇韵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龙
异议人娇韵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482125号“娇韵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娇韵珊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5136号“娇韵诗”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娇韵诗”、“CLARIN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82125号“娇韵珊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