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凯尔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安义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31885号“昆仑天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59991号“昆仑天阳”商标、第12798547号“昆仑天昊”商标、第4380375号“昆仑”商标、第5515178号“昆仑”商标、第18539778号“昆仑”商标、第24857714号“昆仑”商标、第76333637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现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代理;成本价格分析;统计资料;工商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现在“商业信息;商业研究;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技术展览”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现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和七已被撤销或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