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愈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58519号“XING 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60122号商标、第22391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删除指定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申请商标在删除该服务后的其余项目应不再与第70168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决定删除对其指定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