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631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563189

阅读:187155 2025-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63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国际注册第1083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其将不会阻碍申请商标获得…

  申请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63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国际注册第10830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其将不会阻碍申请商标获得注册,因此,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的注册请求。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宝石”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75631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75631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0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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