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PORTISIMO" OO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0380号“DI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复审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2660A号商标所有人"Sportisimo" OOD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718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一、在第25类商品上: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5422号、第5731313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字母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35类服务上: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41887号、第11060045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字母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删减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在中国可以接受的服务,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