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286665号“玫瑰的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02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明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已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