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305406号“玫瑰的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1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与第37722221号、第777175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知名度证明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