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壹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深圳壹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85198号“壹舟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0529号“壹舟”商标、第17003812号“壹舟”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55期、第1951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