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19649号“k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4622号“KEEP 湃力”商标、第28989539号“湃力 KEEP”商标、第60302988号图形商标、第77554082号“KEEP FARM”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中止审理本案。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19538号“KEEP F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审的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待前述引证商标确权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第191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黑茶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Keep”/“KEEP”,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奶饮料(以奶为主)二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二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粉、奶饮料(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