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盛德和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6565号“JOY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842749号“狂欢谷 环球数字JOYLAND”商标、第17409629号“嬉戏谷 JOYLAND”商标、第16849597号“嬉戏欢乐港 JOYLAND FAMILY”商标、第16849740号“嬉戏欢乐港 JOYLAND FAMILY”商标、第12358623号“艾蔚蓝 LVYLAND”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