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仁源(原申请人:嘉兴创青贸易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41584号“闻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给张仁源,即本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004273号商标现所有人张仁源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