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永和王粮 口味地道 真材实料及图 70973114

阅读:69353 2024-07-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永和 异议人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永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0973114号“永和王粮 口味地道 真材实料及…

  异议人一: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永和

  异议人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永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0973114号“永和王粮 口味地道 真材实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和王粮 口味地道 真材实料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一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8430号“永和大王 永及图”、第1955877号“永和大王”、第6538984号“永和大王YONGHE KI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饮料;茶”等、第32类“啤酒;果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生产原料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04522号“永和大王 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肉罐头;加工过的槟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食用油”商品与异议人第18604522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70485号、第10529235号“YON H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干食用菌;腌制蔬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7017142号“永和晨炊”、第57026179号“永和朝点”,在先注册的第14875746号“永和食品YONHO及图”、第10529266号“永和豆浆”、第52465180号“永和饭”、第9530078号“永和豆浆捞 YONHO SOYLIFE HOT POT”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粉;豆腐;豆腐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牛奶制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加工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均包含“永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使用在“豆浆”等商品上的“永和豆浆YONHO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73114号“永和王粮 口味地道 真材实料及图”商标在“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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