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325391号“IHEALTH 爱和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HEALTH 爱和健康 78325391

阅读:53686 2025-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5391号“IHEALTH 爱和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删除申请商标 4401(三)群组“饮食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营养咨询;食品营养咨询;饮食疗法咨询”服务,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2889号…

  申请人: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25391号“IHEALTH 爱和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删除申请商标 4401(三)群组“饮食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营养咨询;食品营养咨询;饮食疗法咨询”服务,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2889号“爱和健康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6783317号“和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11625号“和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程序不予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饮食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营养咨询;食品营养咨询;饮食疗法咨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爱和健康”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营养咨询;食品营养咨询;饮食疗法咨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二、申请商标在申请复审的“医疗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设备出租;保健咨询;健康评估服务;远程监控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数据;与病人治疗相关的医学分析服务;体检服务;健康顾问服务;减肥节食计划和监督;医疗辅助服务;向病人提供个人医疗咨询服务;听力测试咨询;哮喘相关的健康筛查服务;居家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健康信息;提供医疗信息;提供在线医疗信息;提供在线医疗咨询服务;由保健提供者根据合同通过网络提供的保健服务;由医生和其他专业医护人员提供的医疗辅助咨询;睡眠呼吸暂停方面的健康筛查服务;管理型医疗保健服务;糖尿病方面的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信息服务;通过电话提供医疗保健信息;通过网站提供保健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本文《关于第78325391号“IHEALTH 爱和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HEALTH 爱和健康 783253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71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