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萧合
委托代理人:鑫诚佳捷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8日对第57558032号“URBAN RAPTU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820128号“URBAN REVIVO”商标、第3081766号“URBAN RENEWAL及图”商标、第43420704号“URBAN REVIVO”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纳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其品牌媒体报道资料;
5、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6、店铺列表、产品照片;
7、版权证书;
8、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销售记录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秀芳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后于2024年7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申请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后均于2025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时尚引擎(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申请人提出本案申请时,仍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故其为本案适格主体。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URBAN RAPTURE”与引证商标一、三“URBAN REVIVO”、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URBAN RENEWA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亦为注册商标权利,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进行保护。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