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协(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66096号“明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751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化妆用具;手动清洁器具;牙刷;厨房用具;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茶具(餐具);餐具(刀、叉、匙除外);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