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旭英
被申请人:苏广思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6日对第31820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以商评字[2024]第211313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在第1917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无效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