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灵云优麦 73093704

阅读:88381 2024-07-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灵云优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灵云优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93704号“灵云优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灵云优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灵云优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93704号“灵云优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灵云优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水果罐头;水果蜜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96362号、第63865980号、第13652606号“优麦”,第7164117号“特优麦”、第17204882号“优麦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水产罐头;食用花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93704号“灵云优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灵云优麦 730937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