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中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州日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2日对第73707156号“豐昆仑山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文字“豐”代表“丰收”,使用在肥料等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中的“昆仑山脉”是具体的地名,使用在肥料等指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丰收”、“昆仑山脉”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4年3月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一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豐昆仑山脉”整体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并无特定联系,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与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暂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