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仁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璟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19665号“金盛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9899号“金盛元灯饰”商标、第11292434号“金盛集团 JESHING”商标、第1523845号“金盛”商标、第11292408号“金盛百货 JES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