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S-NANO, S.L.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6412号“das · N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48593号“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07324号“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40443号“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106209号“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872271号“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88062号“纳通检测 NANO TES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093503号“NANO · UNIVER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74617号“N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679028号“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679265号“D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足以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的外文臆造品牌,本身经过特殊的设计,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并非对指定商品和服务任何特点的描述性词语,其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申请人已向国际局(WIPO)递交了针对申请商标于第9、40、42类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限定请求,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全部限定为与“nano”(纳米技术)相关。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期刊文章、产品手册、宣传图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指定使用的第9类人工智能软件;用于识别和认证人员的生物识别系统软件;计算机硬件;生物识别装置;生物识别门禁系统;具有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设备;面部识别设备商品及第42类云计算服务;与自动识别系统有关的技术研究服务项目已被删减。
2、申请商标中的商品及服务经限定表述后为:第9类商品为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纳米科技领域的工业软件;纳米科技领域的工业过程控制软件;纳米科技领域的工业自动化软件;纳米科技领域的应用程序开发软件;纳米科技领域的数据处理软件;纳米材料测试设备;纳米材料检验机器和仪器;第40类服务为使用太赫兹波处理纳米材料,以控制、表征和改变其性能;第42类服务为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测试;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纳米科技领域的软件工程服务;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硬件设计;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硬件设计服务;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硬件研究和开发服务;纳米材料科学领域的研究;纳米科技领域的科学和技术服务;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和更新服务;纳米科技领域的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纳米科技领域的工业流程研究;纳米科技领域的科学和工业研究;纳米材料测试;纳米材料试验和分析;纳米科技领域的质量控制和测试;纳米材料测试.;纳米科技领域的实验室测试服务;通过太赫兹波对纳米材料进行工业分析和测量,以表征和鉴定其性能的服务;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质量控制,运用于纳米科技领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纳米科技领域的工业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声音警报器;灭火设备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纳米材料测试设备;纳米材料检验机器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磁数据载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纳米材料科学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科学研究;计算机编程;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das · NANO”及图形组合而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经限定后均为与“nano”(纳米技术)相关,故其整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纳米科技领域的工业软件等商品、第40类使用太赫兹波处理纳米材料,以控制、表征和改变其性能服务、第42类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纳米科技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和测试等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纳米材料测试设备;纳米材料检验机器和仪器商品、第40类使用太赫兹波处理纳米材料,以控制、表征和改变其性能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