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明成坭兴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2503号“大寺龙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寺龙窑”使用在指定的瓷器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所包含的“大寺”,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