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平县宏泉丝网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信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372402号“宏泉机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33727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审理不予核准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841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模压加工机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模压加工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