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悍东
委托代理人:长沙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文敏
申请人因第14593417号“好东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83894号决定,于2023年10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悍东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且复审商标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复审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招牌及店内环境照片;2、网络点评截图;3、微信朋友圈截图;4、进货单;5、销售发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饭店;预订临时住所;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3月7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网络点评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进货单、销售发票、招牌及店内环境照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餐厅;饭店”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饭店;预订临时住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养老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养老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饭店;预订临时住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