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汉博汽车传感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67111号“ABO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0369号“橡果国际ACORN”商标、国际注册第786430号“ATORN”商标、第69410171号“ACO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明确。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及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