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数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47373733号“金斧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金斧子”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和商号,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亦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域名权、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78477号“金斧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11为光盘,证据12为复印件):
1、申请人域名注册信息;
2、申请人融资及发展的信息、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宣传视频、领导考察照片;
3、申请人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获得登记;
4、申请人子公司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获基金销售牌照;
5、申请人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销售有限公司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6、申请人在PC端销售私募证券及视频录播使用的“金斧子”商标和商号、申请人在国内开设的公司及“金斧子”商标和商号的授权;
7、央广网、第一财经等知名媒体对“金斧子”商标和商号进行宣传资料;
8、“金斧子”商标和商号所获荣誉;
9、线上全国推广业务合同、“金斧子”财富APP、基金app软件在苹果商城及第三方软件上的使用;
10、申请人企业信息、分公司、网站查询信息等;
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资料及许可情况记录、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金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信息、其他知名商标信息;
12、(2024)京行终7734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7月7日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共有基金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行终773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除诉争商标(本案被申请人第17137555号“金斧子”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16、35、36、38、40、41、42类等诸多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40余枚商标,包括“懂图帝”、“华尔街见闻”、“鬼股子”、“鸿来福”、“360快讯”、“拜仑财经”、“π宇宙”、“有理股”、“无理股”、“金斧子”、“集金号”、“数可视”等诸多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志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他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工商内档资料可知,被申请人与金十公司均由刘杰、王子健、尹美兰三个相同自然人投资成立,三人在两家公司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完全相同,两家公司的营业地址也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与金十公司属于相同自然人股东的关联公司,金十公司在第1类至第45类全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600余枚商标。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此种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用以囤积,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判决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共有基金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域名权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在先域名及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证券投资服务上的使用宣传、媒体报道及获奖荣誉。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消费对象、服务目的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在先域名权,亦未违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争议商标“金斧子”仅为普通印刷字体文字,其文字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由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可以证明除诉争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16、35、36、38、40、41、42类等诸多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40余枚商标,包括“懂图帝”、“华尔街见闻”、“鬼股子”、“鸿来福”、“360快讯”、“拜仑财经”、“π宇宙”、“有理股”、“无理股”、“金斧子”、“集金号”、“数可视”等诸多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志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他部分商标已被驳回、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未答辩,我局不能确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使用意图。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工商内档资料可知,被申请人与金十公司均由刘杰、王子健、尹美兰三个相同自然人投资成立,三人在两家公司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完全相同,两家公司的营业地址也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与金十公司属于相同自然人股东的关联公司,金十公司在第1类至第45类全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600余枚商标。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此种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用以囤积,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有效规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宜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