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洪强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对第29842204号“上好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上好佳”是由申请人独创、持续宣传使用至今,已获驰名的商标名称,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7356号“上好佳Oishi及图”商标、第7699064号“上好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获驰名的“上好佳”商标的抄袭、摹仿、翻译,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简介;2、所获荣誉;3、2010年-2020年部分销售合同、发票;4、2015-2020上海市食品协议出具市场占有率证明;5、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连续参展合同;6、“上好佳”商标刊登“上海市著名商标展示街”(2002 年);7、申请人在《小主人报》上所刊登的“上好佳”、“OISHI”宣传广告;8、申请人在“中国名牌”上的宣传广告;9、2020 年与王一博代言田园薯片的协议、发票;10、2019 年与孟鹤堂、周九良代言协议、发票(上海达鱼营销管理有限公司);11、2020 年与斐娜晨联名服装,并参加上海时装秀;12、第28810128“上好旺”商标、第29852067“上好旺好好吃我天天向上”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13、(2020)京73行初458号行政判决;14、(2020)京行终7036号行政判决。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认读文字“上好宝”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上好佳”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