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78933号“IOSEN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42219号“I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满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