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威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86659号“thermo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88045号、第17047759号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
申请人:江苏威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86659号“thermo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88045号、第17047759号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