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群品牌美国营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57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由缭绕的云雾以及错落的山峰图形构成,其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无任何关联关系。并且,申请人在第33类拥有在先注册的第700252号“图形”商标,其背景图形亦包含“山峰”图形,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被核准。此外,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具有商标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