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鼎市六盒文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鼎市六盒文创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69535041号“白鼎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鼎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99443号、第51161027号“鼎白DINGBAI”商标,第51159107号“鼎白DINGBAI及图”商标,第51130587号“鼎白茶KING WHI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35041号“白鼎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