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14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4836605号“志同广通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