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CARLETT GASQU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8271号“SCARLETT GASQ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对驳回商品进行限定的申请,经限定后,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涵盖的商品是可以被接受的商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申请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经核准已限定为“可下载的虚拟环境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虚拟现实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视频游戏程序;安全令牌(加密装置);计算机加密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用于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的计算机程序;智能眼镜;眼镜;3D眼镜;防眩光眼镜;眼镜盒;眼镜链;眼镜和太阳镜的链子”。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限定后的复审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