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MEMS 63555323

阅读:79785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晶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

  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晶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1日对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121093号“JMEAL”商标、第46323958号“JMEAL”商标、第46351481号“JMEAL”商标、第46128125号“JMEAL”商标、第46128220号“JMEAL”商标、第46347862号“JM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基于其他关系而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商标相关信息;营业执照;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品牌相关介绍及新闻报道;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与本案类似情形的案例;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判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研发生产军工级、工业级、民用级高精度晶体振荡器(有源晶振)产品为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已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在核心类别上的强化保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非同行,双方所处领域、主营范围差别极大,不存在竞争关系。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及产品介绍;被申请人资质荣誉及佐证材料;2024创交会系列报道;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明细及相关证书;被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验室用电解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用晶片;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或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故申请人的该项评审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实验室用电解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3555323号“JMEM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MEMS 635553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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