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边俊清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钟检秀
申请人因第34274326号“边厨农家小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9867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边俊清提供的特许授权书、房屋租赁合同及转账截图、美团销售记录截图、餐饮费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未停止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外包装图片;
2、线上平台展示资料;
3、作品登记证书;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付款信息;
5、经营证明;
6、美团销售证据;
7、商标使用授权书;
8、线下经营订单及发票、门头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9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8体现的为餐饮等服务,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