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7403号“华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采 4867403

阅读:131148 2025-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华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867403号“华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42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华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日锋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867403号“华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4429号决定,于2024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08日至2023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开关”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电开关;2.照明设备用镇流器;3.自动定时开关;4.调光器(调节器)(电);5.插头、插座及其其他接触器(电接头);6.光电开关(电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自动指示牌;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被给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符合指定期间予以维持商品上正当合理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予以维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在核定使用项目上使用该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多份合同、对应发票、产品外包装采购合同及图片、线上销售记录、宣传手册等证据相互结合,彼此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电开关;照明设备用镇流器;自动定时开关;调光器(调节器)(电);插头、插座及其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光电开关(电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合同及发票;2、产品外包装合同及外包装图片;3、线上销售记录;4、广告宣传手册及广告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5、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6、产品宣传资料及外包装图;7、复审商标在另案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证据材料中混入多份“华采LED声光控球泡灯购销合同”等,并非将复审商标真实投入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销售合同数量极少,属于象征性使用而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官网信息及自制网页宣传信息等,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应用于市场进行宣传,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真实投入商业活动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电开关等商品上被正当合理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1月14日在第9类电开关;照明设备用镇流器;自动定时开关;调光器(调节器)(电);插头、插座及其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光电开关(电器);自动指示牌;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电开关;照明设备用镇流器;自动定时开关;调光器(调节器)(电);插头、插座及其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光电开关(电器)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被申请人作为销方与天津市银海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垣逸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等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订购产品名称为华采LED声光控开关、华采LED触摸开关、华采声光控节能开关等,并有与之对应的发票相佐证,能够证明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且前述证据形成时间在本案指定期间。同时结合证据6产品宣传资料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用镇流器;自动定时开关;调光器(调节器)(电);插头、插座及其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光电开关(电器)复审商品与电开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开关;照明设备用镇流器;自动定时开关;调光器(调节器)(电);插头、插座及其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光电开关(电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867403号“华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采 48674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9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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