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宁宠物世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415719号“Kan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85104号、第12092757号、第56144275号、第43159415号、第743006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冲突的“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五商标档案及流程截图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户外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服务、广告宣传代理服务、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脚本编写、广告片制作、广告空间出租、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牌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开发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服务、广告宣传代理服务、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脚本编写、广告片制作、广告空间出租、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版面设计、制作电视购物节目、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牌出租、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开发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他人在计算机文件中检索数据、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21日